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