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引进种子或者种质资源,未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的; (二)调运、推广或者销售所繁育的农作物种子,未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的; (三)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未经检疫,进行区域性试验、示范、推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