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南繁活动: (一)携带列入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种子进入南繁基地的; (二)在南繁基地内进行检疫性病、虫接种和其他可能危及南繁基地农业生产安全的试验研究的; (三)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种子,未进行隔离试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