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在本省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应当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并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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