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全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向社会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鼓励科研育种机构、农产品开发和种子企业对收集保护的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的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