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或者本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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