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和界线,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占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