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八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