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七条 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在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 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种性严重退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或者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撤销引种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停止推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