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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