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作物种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依法建立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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