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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