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因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而影响生产生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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