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种子或者种质资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检疫。未经检疫的农作物种子和种质资源,禁止进入本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港口、车站、机场等口岸设立种子检疫检查站,对进出本省的农作物种子和种质资源进行检疫监督检查。 港口、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设立病虫害监测检查点,对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损失的病虫害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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