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企业加强田间质量监督,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监督种子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的种子作改变用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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