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种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维护种子管理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能力,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保障种子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