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种子质量、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履行合同及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