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娼的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娼的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卖淫、嫖娼、淫乱活动,或者对检举揭发卖淫、嫖娼、淫乱活动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