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娼的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娼的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凡宾馆、招待所、旅店、饮食服务业、桑拿浴按摩中心、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