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