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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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 第二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 第四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 第五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 第七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对在古树名木保... 第八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 第十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 第十一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第十三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 第十四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 第十五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生... 第十六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 第十七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 第十八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 第十九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 第二十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剥损树皮、掘根;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市、县、自...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第三十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