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