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