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