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