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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