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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