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刻画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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