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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