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