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