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