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