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