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剥损树皮、掘根;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五)刻画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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