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