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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