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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