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