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