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