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