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