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