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