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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