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三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