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设施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挪用或者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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