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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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驻琼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自治...
第三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的教育,启发公民自觉依法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
第四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六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
第七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战略、国防历史、国防时事、国防精神、国防法制、国防体育、国防科技和国防常识等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实行国防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国防教育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由省、市、县、自治...
第九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各级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
第十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人民武装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负...
第十一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分为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两个系统,按照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
第十二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社会系统的国防教育,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具体实施。 社会系统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对象的特...
第十三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学校系统的国防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民武装部门协助,学校具体实施。 学校系统的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学校的不...
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驻琼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并指导驻地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 (二)军队干部,专职武装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第十六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教材由省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或者组织编写。 教育、科研、军事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理论的研究。
第十七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革命历史纪念馆(堂)和烈士陵园等,应当作为国防教育活动场所。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预备军人学校、国防教育园和国防教育中心等...
第十八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防教育经费必须严格管理,按照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 鼓励单位或者个...
第十九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设施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挪用或者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