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实行国防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国防教育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由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召集。具体工作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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